近年來,中國輪胎頻頻遭遇國外貿易摩擦,對輪胎行業造成了很大的影響。那么,在貿易保護措施沒有實施之前,如何做到未雨綢繆,做好預警工作;真正面臨問題的時候,又如何采取救濟措施?在10月17日于青島舉行的“全球橡膠產業供應鏈創新論壇暨采購大會”上,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張玉磊律師進行了詳細的講解。
據了解,目前全球有7個國家在對中國輪胎進行反傾銷或反補貼調查。具體到每個國家, 比如美國、巴西、俄羅斯,其貿易救濟政策、法律完全不一樣。張玉磊認為,法律是一把雙刃劍,既可以讓企業陷入困境,又給了企業一些申訴和抗辯的機會。具體有7種救濟途徑應對貿易摩擦:
第一,企業要積極主動應訴,爭取最好的結果。比如2007年工程輪胎(OTR)反傾銷,被美國商務部(DOC)抽中的企業積極應訴,最后的結果比較好,稅率最高的也只有16%左右。這些企業包括強制應訴企業、主動應訴企業和平均稅率企業。而沒有應訴的企業則沒有主動權,只能遭受最高的懲罰性反傾銷稅率。
第二,企業要積極參與行業無損害抗辯。雖然無損害抗辯成功的比例不是很大,只有10%-20%的希望,但是只要有1%的希望,也要做百分之百的努力,因為這對全行業都有好處。另外,做無損害抗辯由行業協會牽頭,企業要齊心協力,對出口目標國的進口商、經銷商及當地議員進行游說、請辯。即使最后可能不成功,但是體現了中國企業的一種聲勢,一種精神狀態。
第三,要重視和利用年度或者期中復審。終裁以后,連續5年每年都有復審,所有涉案企業都有機會參與復審。但是,要想通過復審拿到單獨稅率,還有一個條件,就是在過去的一年中出口量足夠大。比如,在美國海關統計的出口產品數量金額居國內前列,并被抽中,就有機會單獨取得自己的稅率。期中復審還有一個條件,就是原告提起,或者是被告(中國企業)自己提起,才有資格參加,但這個過程比較復雜,代價也較高。
第四,新出口商復審。如美國需要“3+2”5個條件:一是調查期內沒有對調查發起國出口涉案產品,二是和原審調查應訴企業沒有任何關聯,三是在復審調查期內有一單或者兩單商品銷售。這是美國反傾銷法的3個條件。另外兩個條件是:企業的財務規范、制度健全,美國反傾銷法主要看的就是規范的財務賬目,符合國際要求的財會標準;產品具有價格優勢、成本優勢。
第五,海外建廠。但此方式付出的成本較大,也有一定風險。
第六,采取反規避措施。當美國的貿易救濟措施出來以后,有些企業為了規避高稅收,可能選擇一些轉口貿易、海外建廠等措施。但如果量特別大、趨勢很明顯,美國商務部或者歐盟委員會將會對目的國發起反規避調查。如從泰國出口,必須證明我們不是為了規避反傾銷稅而出口。所以我國企業到國外建廠要注意被反規避的風險。
最后要做的就是未雨綢繆,在反傾銷沒有到來前,做好自己的準備。一是要規范市場、規范價格,相關協會要對監控數據做好分析;二是企業要規范財務賬目,做好生產、銷售、財務等流程管理,很多企業拿到高稅率或者懲罰性稅率,就是因為財務賬目不過關;三是保證價格優勢,建議企業價格高的產品自己出口,價格低的產品由貿易公司出口,這是比較有效果的。出口價格高,稅率自然就會低。對于歐盟來說價格至關重要,它只采用出口價格,其它的全部用替代,不像美國還核算到原材料耗用量。